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7********7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4066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金昌借款本金940000元; 二、被告魏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金昌利息686000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谭金昌负担1233元,被告魏毅负担9717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