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超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2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2480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2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霍超峰、王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文奎借款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及利息(以三百八十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公告费240元,保全费5000元,三项共计50440元,由被告霍超峰、王艳红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