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韦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利息为152246.98元,2018年1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利率9.72‰加收50%计付利息);二、被告杨艳红、刘俊杰、赵岩松、张爱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3.7元,由被告郝韦韦、杨艳红、刘俊杰、赵岩松、张爱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