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冬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1********5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何有德与被告徐冬艳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何梓宁由原告何有德抚养,跟随原告何有德生活。被告徐冬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何梓宁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何梓宁抚养费500元,定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何有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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