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迟洪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85民初1634号 |
案号 |
(2020)鲁0685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迟洪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付秀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529.25元。二、驳回原告付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付秀英负担50元,被告迟洪国负担1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