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荣旭发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6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4391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4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回德芬和被告沈阳荣旭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徐鲜华借款人民币125 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00元减半收取1 450元,由被告回德芬和被告沈阳荣旭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时间
2016-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龚艳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81696539548Y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民市城郊乡后营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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