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9********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429民初5408号 |
案号 |
(2020)内0429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亚萍、张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黄艳红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2日前的利息136912元,合计366912元;2019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其中30000元借款按月息15‰,200000元借款按月息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4元,邮寄费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08元,由被告刘亚萍、张伟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