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9********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9民初5408号
案号
(2020)内0429执1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亚萍、张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黄艳红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2日前的利息136912元,合计366912元;2019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其中30000元借款按月息15‰,200000元借款按月息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4元,邮寄费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08元,由被告刘亚萍、张伟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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