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孔思莉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106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163号 | 
| 案号 | (2019)桂0481执84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岑溪市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30385.9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计,罚息、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7.475%计算至还清日止)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行;二、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行对被告李健君、李伟北共同共有的位于岑溪市岑城镇龙井村葛井四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c20150484、c20150484-1号,土地证号:岑国用(2015)第441号,地号:01040403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受偿的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在最高额抵押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孔思莉、李健君、李伟北、梁妮对上述被告岑溪市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