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3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49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1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阳博众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8786315.97元及罚息(罚息以8786315.9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1375‰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二、由被告贵阳博众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260元等共计3260元;三、由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玲、彭铭、林春明对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负担945元,由被告贵阳博众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玲、彭铭、林春明共同承担9353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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