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景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26民初4076号
案号
(2020)浙0326执1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平阳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 100 万元的期^~^内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5.6‰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折算为136266.67元)、期^~^内利息复利(以13626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二、限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本金 130万元的^~^期内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5.6‰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扣减已支付的0.72元,折算为^~^152278.21元)、期内利息复利(以152278.21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三、限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本金68万元的期^~^内利息(以本金6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5.6‰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扣减已支付的24507.72元,折^~^算为68153.61元)、期内利息复利(以92661.33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以68153.6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本金6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四、若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有权就被告蔡景^~^君、陈爱芬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莲池路25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140045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14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01-0383^~^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温银802002016年高抵字^~^00042号)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55万元为限;^~^五、被告浙江亚奇汽配有限公司对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温银802002016年高保字00086^~^号)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00万元为限;^~^六、被告蔡景君对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温银802002015年高保字00129号)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20万元为限;^~^七、被告陈爱芬对被告平阳县万利达塑料厂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温银802002016年高保字00077号)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20万元为限;^~^八、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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