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8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02民初4104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银桥湾小微支行信用卡透支款628010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15日利息561.63元,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还款之日)、手续费112.03元;二、被告朱军军对被告唐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唐华未按本判决履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银桥湾小微支行可对被告唐华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银桥湾小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90元,由被告唐华、朱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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