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5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强自愿于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每月20日前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21.83元及利息20540.55元、罚息22191.82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刘强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李素云、赵成、赵二萍、张朋非对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2598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4868元由刘强、李素云、赵成、赵二萍、张朋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