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光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4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寿商初字第3055号 |
案号 |
(2018)鲁0783执1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813.33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松福、张光兰、张文孝、张光芹、寿光市华海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约定最高担保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在最高担保限额内对被告张希强、武英建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东街南、北海路西圣海花园1号楼2单元1002室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2013170625号,面积172.24平方米,评估价值680700元)、被告张希强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街北、迎宾路东华茂大厦贵宾楼838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2013171060号,面积85.42平方米,评估价值333600元)依法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希强、武英建有权向被告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时间 |
2018-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鲁0783执192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