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晨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4********1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执93号 |
案号 |
(2020)赣03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年9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 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刘晓兰、詹钦、钱晨虹、李庭诗、 陈兰了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保全中以(2018)赣03 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 )赣03执保3号协助执行通知巧,于 2018年1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 抵押登记编号为2015湘市监抵延字延(2014-2013-2012) 18号以及 湘市监抵字(2017) 014号项下列明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自2018 年i月31日起至2020年i月30日止。以上设备均为本案抵押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摇号选取并委托萍乡市国审资产评估事 务所对以上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末预缴评估费用2000元, 并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加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 )赣03民初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