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1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4248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秀丽合理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已给付的10000元);二、被告刘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丽合理经济损失262623元(含已给付的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57元、保全费1014元、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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