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军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6********4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04民初6316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0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离婚;二、1.位于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东侧,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d区7号营业房所有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1-102室房屋所有权及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南路银川众一家园1-2-903室房屋财产权利均归原告李翠茹所有;2.位于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东侧,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d区8号营业房所有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2号营业房所有权、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兴梅大道万宁市兴隆旅游区兴梅大道西侧d7号楼4层401室房屋财产权利均归被告孟军占所有;三、1.被告孟军占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东侧,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d区6号营业房占有份额69%,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34.5%;2.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40号龙飞商务酒店地下一层及地上1-6层房屋(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60232、2012060233、2012060234、2012060235、2012060236、2012060237、2012060238),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50%;四、1.被告孟军占对宁夏巨龙腾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40%的股份,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20%;2.被告孟军占对宁夏龙飞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享有11.22%的股份,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5.61%;五、被告孟军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翠茹房屋补偿款及经济损失1468057元;六、房屋拆迁补偿款553486元,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276743元;七、1.被告孟军占对李海林享有的600000元债权,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300000元;2.被告孟军占对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款4980000元及利息,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分得股权转让款24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分割费7000元,财产分割费5000元,共计12200元,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各负担6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