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闻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8836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2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14729.78元、罚息174000元(截至2019年4月20日),并按日万分之3.625支付300万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罚息。二、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沈雪琴、张闻明、陈玲芳对被告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沈雪琴、张闻明、陈玲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新志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596元,由被告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沈雪琴、张闻明、陈玲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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