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21********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02民初276号
案号
(2020)川1702执1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全部剩余租金212078.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以每月租金6237.61元为基数按照实际下欠月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1日到2020年1月16日(受理之日)止,以每月租金6237.61元为基数按照实际下欠月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回报价利率计算到2020年1月16日止;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212078.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回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在被告石伟未履行完毕上述支付义务前,原告卓凡达州分公司对《天津恒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云au2a20,车架号:lfv3a28kxf3005864)拥有所有权;三、被告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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