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2********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597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166.57元及利息、罚息,催收工本费(自2017年04月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至,总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予以计算,但总额不能超过按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傅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