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2********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414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善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58 884.26元给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陈海善支付违约金14 721.07元给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权属被告陈海善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9j5k0车辆(发动机号:173509707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wee4a47hh334272)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陈海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