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海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2********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414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善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58 884.26元给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陈海善支付违约金14 721.07元给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权属被告陈海善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9j5k0车辆(发动机号:173509707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wee4a47hh334272)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陈海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