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2********2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聊东民初字第3342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晓明、汪树琪、汪光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金亭借款人民币48万元整。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8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6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24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10万元借款的利息。二、被告李晓明、汪树琪、汪光军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华对被告汪光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