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2********2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聊东民初字第3342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恢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晓明、汪树琪、汪光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金亭借款人民币48万元整。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8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6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24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息20%支付10万元借款的利息。二、被告李晓明、汪树琪、汪光军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华对被告汪光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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