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4********4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269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恢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约定月利率5.85‰计付借款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原贷款利率5.85‰基础上加收50%)计付借款自2016年11月4日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平顶山市汉诺威商贸有限公司、杨彦芳、田园园、韩二伟、叶凤霞、孙克胡、杨莉、杨万立、孙会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时间
2019-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422执恢122号
立案日期
2019-05-21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09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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