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9********1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03民初6796号
案号
(2020)豫1303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薪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就合同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10.44%支付复利至欠息结清之日止,并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支付罚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若松、李自山、冯旭、余丽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6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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