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0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437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6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5425.85元、零售利息2158.06元、分期手续费777.45元、违约金1138.64元等共计人民币39500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二、被告潘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5425.85元的利息、分期手续费等(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