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3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01民初2466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1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英花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马英花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31727.02元;三、被告姜亦公、郭月琴、姜亦君、魏向凤、安娜、马燕军、柯占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马英花负担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