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01民初2467号
案号
(2020)新2301执1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亦公、郭月琴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姜亦公、郭月琴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47590.57元;三、被告姜亦君、魏向凤、柯占双、安娜、马燕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2,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姜亦公、郭月琴负担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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