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钦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721民再3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二、被告刘裕坤、刘强坤、刘龙坤及原审被告刘祥坤、刘美坤、刘冰坤、刘钦坤、刘连坤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826.43元给原审原告刘星煜;三、驳回原审原告刘星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元,鉴定费人民币700元(原审原告已支付给鉴定机构),共人民币1 261元,由原审原告刘星煜负担人民币645元,由原审被告刘祥坤、刘美坤、刘冰坤、刘钦坤、刘连坤与被告刘裕坤、刘强坤、刘龙坤共同负担人民币6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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