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3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730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李文、黄芬共同归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1 163.58元,合计121 163.58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6月19日,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723元,由李文、黄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