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祥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312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卞祥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890.15元,利息136,723.1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顺延期间利息以本金76,890.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传斗、刘金奎、卞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被告卞祥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