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5********4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25刑初158号
案号
(2019)闽0125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黄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42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秀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魏建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8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江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学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凌爱添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黄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申小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2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彭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雷向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江秀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任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檀高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连书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刘永灿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刘秀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鄢仁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叶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九、1、扣押在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31872.54元(其中:扣押被告人黄宇现金72800元、黄宇建设银行卡6217 0018 2003 6466 658款10128.64元、被告人任光工商银行卡6212 2614 0201 8758 554款和建设银行6227 0018 2293 0058 002款两笔共计248797.5元、被告人雷向辉海峡银行卡623063000001450033款146.4元)均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永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2、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车辆7辆及两轮摩托车1辆,车牌号分别为:闽aa6j95、闽ab0k78、闽a150as、闽af283a、闽ag238t、闽ag289r(已出事故被交警扣押)、闽au927e(已出事故停在博士修理厂)及鲁b7v339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永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3、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宇、雷秀芳、魏建栋、江舟、申小宇、彭棚、雷向辉、江秀云、任光、檀高凤、连书塘违法所得人民币4552755.46元(已扣除扣押在案的款项331872.54元),上缴国库。4、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宇、魏建栋、江舟、刘永灿、刘秀强、鄢仁至、叶永违法所得人民币11546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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