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8********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128民初166号
案号
(2020)闽0128执1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累计不超过年利率24%,已偿还利息款307.6元应予扣除);二、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东支行支付律师费3153元;三、薛学良、薛学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学良、薛学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林龙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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