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鑫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9民初3847号 |
案号 |
(2020)豫0329执1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鑫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货款435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王鑫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