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0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12317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9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明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意利美皮边油店支付货款41618元;二、被告何明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意利美皮边油店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416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何明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意利美皮边油店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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