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2********0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12317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9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明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意利美皮边油店支付货款41618元;二、被告何明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意利美皮边油店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416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何明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意利美皮边油店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