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1********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1民初4102号 |
案号 |
(2020)豫0181执1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玲借款本金50 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