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322民初2164号 |
案号 |
(2020)豫1322执恢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金钟加油款18155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1元,由被告刘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