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0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5民初4934号
案号
(2020)川0115执1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姬晓宁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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