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6********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莱中商初字第44号 |
案号 |
(2015)莱中执字第00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伟欠原告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邓伟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2015年4月20日至6月20日的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和所欠的其余利息。二、被告邓伟如有任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莱芜市三木天和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琳琳、邓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时间 |
2017-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