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瑞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9********5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328民初99号
案号
(2020)鲁1328执8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28民初99号姓名:张圣伍,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巨山村65号。被告:赵瑞臣,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高都镇上五庄村85号。被告;刘方爱,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高都镇上五庄村85号。被告:薛莲凤,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高都镇上五庄村540号。原告张圣伍与被告赵瑞臣、刘方爱、薛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圣伍、被告赵瑞臣、薛莲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方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圣伍诉称,2017年被告赵瑞臣、薛莲凤合伙向原告收购蜜桃,欠原告桃款340800元,以上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购单可以证实;被告赵瑞臣与刘方爱为夫妻,应对此债务负偿还责任,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桃款340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瑞臣辩称,我和刘方爱已经离婚,欠款属实应由我个人偿付,薛莲凤是我雇佣人员,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刘方爱未答辩。薛莲凤辩称,我受雇于赵瑞臣,为赵瑞臣打工,我不负偿付责任。庭审中,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收购联单71张,证明2017年6月至8月被告收购蜜桃的数量、价格,并有赵瑞臣签字。证据2、被告赵瑞臣于2018年9月14日结算后书写欠条证明共欠桃款340800元。被告赵瑞臣提供离婚证一份证实其与刘方爱已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瑞臣从事蜜桃购销业务,2017年6月至8月份被告赵瑞臣分别为原告张圣伍出具收购联革71张,2018年9月14日结算后书写欠条证明欠桃款340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张圣伍于2020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瑞臣,刘方爱、薛莲凤支付桃款340800元,并要求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刘方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购联单、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买卖各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圣伍主张赵瑞臣与薛莲凤为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赵瑞臣主张2017年6月至8月份从原告处收购蜜桃,因其经菅不当而形成债务,此债务系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张圣伍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被告赵瑞臣与刘方爱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不能证实夫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债务或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因原、被告双方在结算时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故原告的损失应自提起诉讼之日予以保护,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瑞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圣伍桃款340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40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被告赵瑞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宿炳春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妍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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