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9********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429民初206号
案号
(2020)内0429执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周云增的医疗费2305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误工费5393.72元、护理费1558.05元、交通费200元,由被告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周云增;二、驳回原告周云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周云增负担105元,被告高明负担34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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