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0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802民初2632号 |
案号 |
(2020)云0802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宝中支付钢材款696432.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6964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何昀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4.00元,减半收取计5382.00元,由被告潘明东、何昀东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