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599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 284.16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9 284.1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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