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3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4883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福昌、李亚坤、丁勇、冯程程、袁成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275.13元、罚息及复利199565.9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并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丁福昌、李亚坤、丁勇、冯程程、袁成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保全费3044元,由被告丁福昌、李亚坤、丁勇、冯程程、袁成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