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环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2********04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仲标、劳环昌归还给原告黄承铮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计;2、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2日起计;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承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被告朱仲标、劳环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