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锋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1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876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温锋熹归还给原告苏洲君借款20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1、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温锋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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