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518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劳星杰归还给原告马中光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中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946元,由原告马中光负担446元,被告劳星杰负担2 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