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海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1********0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81民初1385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生应赔偿195227元给原告高全凤、钟伟龙、钟伟梅、钟小妮、钟伟成,被告黄海生支付的30800元予以扣减后仍应赔偿164427元;二、驳回原告高全凤、钟伟龙、钟伟梅、钟小妮、钟伟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5056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高全凤、钟伟龙、钟伟梅、钟小妮、钟伟成负担370元,由被告黄海生负担2158元。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转给原告(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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