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海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385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生应赔偿195227元给原告高全凤、钟伟龙、钟伟梅、钟小妮、钟伟成,被告黄海生支付的30800元予以扣减后仍应赔偿164427元;二、驳回原告高全凤、钟伟龙、钟伟梅、钟小妮、钟伟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5056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高全凤、钟伟龙、钟伟梅、钟小妮、钟伟成负担370元,由被告黄海生负担2158元。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转给原告(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