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2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481民初1469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甘全斌、余森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日止)给原告吴旭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700元,共1125元,由被告甘全斌、余森芳承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