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9********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7民初1399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息忠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利息编号为45000241215044145936《小额贷款借款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16040.42元、支付的利息、罚息5535.16元作相应扣减);二、被告龚息忠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7811元;三、被告龚敏、黄宁对被告龚息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龚息忠追偿。案件受理费3581元,由被告龚息忠、龚敏、黄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