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木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03********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897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廖木广支付货款27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蔡代平、张子秋。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廖木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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