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271民初5582号 |
案号 |
(2020)甘0271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贵义、郑秀兰工资28160元;二、驳回郑贵义、郑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张军负担。邮寄送达费186元,由张军负担124元,郑贵义、郑秀兰负担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